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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劳动法试用期规定解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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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3-14

在泰国雇佣员工时,试用期的设定需严格遵守《劳动保护法》(Labour Protection Act) 相关规定。本文从法律条款出发,梳理雇主需注意的核心要点。


一、试用期时长


泰国劳动相关法律中并无专门的试用期限规定,但根据劳动保护法的规定,当用工期限合计满120天后,雇员被不当解雇可以获得遣散费,鉴于此,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为避免遣散费的支付,从而将试用期设置为不超过119天。


法律依据:员工连续工作满120天后被解雇,雇主需按《劳动保护法》第118条支付遣散费 (Severance Pay)。


二、试用期解雇条件


无需支付遣散费根据《劳动保护法》第119条,解雇员工无需支付遣散费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 解雇理由需符合“合理原因” (如能力不足、违反公司规定等);不得涉及《劳动保护法》第49条禁止的歧视性理由 (如性别、宗教、怀孕等)。


提前通知义务 无论试用期长短,雇主须提前1个工资周期 (通常为30天) 书面通知员工,否则需补偿违约金 《劳动保护法》第17条。比如说:公司正常在月底发薪,如果在3月底之内通知,最早的生效日能定为4月底 (最后一天工作);如果通知了之后需要雇员马上终止工作 (马上生效),这笔补偿是相当于雇员的固定工资算到4月底,举例今天3月7日通知了,明天不要他上班了,这笔补偿就按:3月7日至4月30日的工资 (并不是30天或一个月的工资)


未使用的年假根据《劳动保护法》第30条,员工在工作满一年的时间,每年有权享受不少于六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,在试用期内也产生了一部分的年假根据在职的比例。对于截至雇佣终止日期尚未休完的累计年假,公司需根据员工的工资进行折算,并将其与最终补偿金一并支付。


三、试用期薪酬与福利


工资标准试用期员工须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薪酬,包括基本工资、加班费及法定津贴 《劳动保护法》第74-75条。

福利保障
●社会保险:试用期首日即需为员工缴纳社保《社会保险法》第33条;
●休假权利:每周至少1天休息。


四、试用期转正流程


考核程序建议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书面绩效评估,考核安排如下;

●过30天后考核一次

●过90天后再考核一次为终结未通过考核者需提供书面解雇理由,并保留评估记录。

合同签订通过考核的员工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避免法律风险。


五、合规建议


合同条款避免在固定期限合同中约定试用期;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及解雇流程。

制度公示雇佣10人以上的企业,需将考勤、休假等制度书面公示《劳动保护法》第108条。


争议防范保留试用期考核、通知送达等书面证据,以应对潜在劳动纠纷。


总结: 泰国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虽未明确量化,但通过判例与法律解释已形成清晰框架。雇主需以合规为前提,合理设定试用期条款,避免因程序疏漏引发法律风险。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,确保符合最新司法实践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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